職場實習/文件/李彥廷
職場實習計畫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定位: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實驗教育分三類:
- 個人: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團體: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機構: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收學生和管學生的規則
-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 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 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 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 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 國民教育階段:
-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 我們的待遇:
-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 成果報告和完成學業
-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 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本學程是採用團體實驗教育,目前人數為22位學生,4位老師,高一、國三、及國二生混齡,地點在新北市板橋新埔國中。課程分為必修及選修。必修為英文、資訊及班上共同活動。選修依照學生性向來選擇不同的社團,老師、學生、家長均可開設課程,目前有資訊、科學、手作、語文、社會史地、體育等等。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說明
- 實習分數採計21學分
- 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質條文36條,附則3條)但又不可能完全適用(因實驗教育的關係):
- 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 建教生訓練契約: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 建教合作方式屬「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說明信
敬愛的老師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李彥廷,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單位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李彥廷敬上
個人基本資料
- 姓名:李彥廷
- 手機電話:0984201016
- 家裡電話:03-5719546
學習經歷
- 新竹市東園國小畢業
- 六年制學成團體實踐教育(國中~高中)
專長與自傳
專長
- 外語程度:全民英檢初試通過.日文略懂
- 方言程度:台語.客家話略懂
- 電腦專長:HTML網頁.資料庫.維基語法
- 向量繪圖:GIS.SVG.Inscape
自傳
我叫李彥廷,我是家中的獨生子,是個活潑樂觀、自發的學生。除了喜歡幫助別人之外,我也很獨立,我可以管理好自己的作息,學校的作業都會完成,會協助家裡的事物,不太需要父母操心。從小我學過許多才藝,有鋼琴、英文、繪畫、木箱鼓等,而我現在就讀振鐸學會開的自學班。所謂的自學就是自主學習,學程主要是培養我們自主學習和我們的興趣為目標,每個同學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挑選自己喜歡的課。像是我很喜歡英文和電腦的程式研究,我就會去選有關這些內容的課,充實自己。但最重要的是:學程不但讓我更願意做事吃苦,我也比較會安排自己的時間,嘗試各種不同的新事物,不會像以前一樣,甚麼事都不敢去嘗試。
我的興趣有很多種,像是打鼓、打籃球、畫圖等等。我最擅長電腦的程式,以及人事行政的工作。當有人不會運用電腦的程式的時候(例如word.powerpoint等),我就變成電腦小老師,去認真的教別人。我也很樂意幫人處理事情,像是幫他申請卡片,或去幫他送件給另外一個人。在做行政的工作的時候,我總是很樂在其中,因為我覺得幫助別人是人人該做的事。
從小到大我常常被人稱讚,我做事細心而且認真負責。做完每件事都會很仔細的再檢查一遍,避免疏漏。如果有做錯需要改正的地方,我都會聽取大人或老師給的建議,避免再次發生相同的錯誤。現在開始實習是個很好的開始,我希望能在實習中學習到怎麼跟人溝通,以及體驗一下在職場上的生活。我相信我以後一定能夠找到自己喜歡又樂在其中的工作,過著多采多姿的生活。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李彥廷(以下稱甲方) ; 建教合作機構:全國教師總工會聯合會(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年3月6日起至民國 106年5月26日期間之週一、週二、週四、週五。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甲方於受訓期間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時薪________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實習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兩周一次,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甲方不得洩漏在實習期間知悉乙方的業務機密。
- 乙方不得超時訓練甲方或向甲方或向甲方推銷產品。
- 乙方需為甲方打成績,並寫評語。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李彥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104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 負責人姓名: |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