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范鎮鈞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21日 (二) 14:36由游士賢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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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敬愛的鼎樂康有限公司 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范鎮鈞,我們班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公司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范鎮鈞 敬上

自我介紹

爬玉山主峰登頂成功

我是范鎮鈞,今年15歲,我很喜歡運動,所以我想要到跟運動有相關的環境下實習,相信在運動職場下實習,可以學到很多東西,快樂是我的座右銘,我覺得只要保持快樂什麼事情都可以變成好事!運動可以讓我忘掉煩惱保持清楚的頭腦,所以常常都自己跑去運動,但受傷對我來說是最大的考驗,因為不能運動我就會很痛苦。

國小

我們學校在山上,畢業之前會辦一個爬玉山的活動,所以我國小畢業前就爬過玉山(有登頂)。在學校參與鐵人三項校隊,是因為當時我們班都是男生,男生都會比較躁動,所以經由學校、老師與家長三方討論後,決議成立校隊,我們的教練是一位有體育背景的家長,訓練時間為上學前與放學後、寒暑假及假日,訓練場地也很特別,我們學校沒有操場,所以訓練跑步時,會在三峽山下的台北大學操場,游泳在桃園的大溪地游泳池,單車則是從三峽要到游泳池的路上,或是從山下要到學校的路上訓練。

國中

國中就讀六年制學程,在開放式的學習環境下學習,可以選擇自己有興趣的課程學習並專研,學程也會排一些有趣的課程,像是騎單車環半島、協力造屋、...等,我們單車環半島是環東台灣,跟別人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們有騎蘇花公路,是一般人不會騎的路段,雖然比較累也比較危險,但是沿途的風景真的是超級美的,尤其是搭配腳踏車的速度剛剛好,風景可以停留在我們眼前的時間比開車來得長,是一個很難得的體驗。協力造屋則是自己蓋房子的課程,房子是用木頭及泥土蓋成,因為我本身不愛與土接觸的觸感,所以要學著與它共存,每天回家真的都很累,也讓我們體驗了勞力工作者的辛苦,原來我們平時住的房子得來不易,我們的房子從無到有,超有成就感的!

學習經歷

國小

國小時以體育為主,在校體育成績優良,經歷受傷後更懂的保護自己
  1. 爬過玉山
  2. 國小時為學校鐵人三項校隊
  3. 103學年新北六年級組田徑對抗賽三鶯樹分區,60M乙組第六名
  4. 5次小鐵人,最高成績:全國分齡組22名

國ㄧ

騎單車環島一周,看到台灣各個角落的人情味,經歷大熱天和下雨天,體驗了在各種環境下人們的生活,更對體力進行耐力測驗
  1. 書籍出版(每人負責八頁,找尋方向與題目)
  2. 爬山課程(每個月爬一座山)
  3. 均優學習論壇(工作人員)
  4. 單車環半島課程(與爸爸共同完成,騎完全島)

國二

協力造屋,第一階段為全班性課程,我們蓋了一個6x3m的小木屋
  1. OST課程(開放式論壇)
  2. 爬山課程(每個月爬一座山)
  3. 自主學習(每週半天游泳,自我肺活量訓練)
  4. 書籍出版(確定方式與題目,潤稿)
  5. 均優學習論壇(工作人員)
  6. WRO桌遊(世界和平遊戲),讓同學當政府做各式各樣的決定,以及訓練同學思考與合作。
  7. 協力造屋(第二階段)

國三

協力造屋,上學期並未蓋完,於國三上學期,組成五人工班,由我與其他四位同學繼續蓋
  1. 協力造屋(第二階段)
  2. 書籍出版(於學期末前出版)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范鎮鈞(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鼎樂康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二~週四。
  2.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甲方於實習時間應配合並盡力完成乙方指派之工作
  3.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4. 甲、乙、丙方共同同意生活津貼為0元。
  5.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
  6.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7.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 每日訓練時間,規定如下:訓練時間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前。
    • 乙方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8. 實習時間以乙方訂的時間為準,但須遵守第7條之原則。
  9.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10. 乙方須為甲方打職場實習的成績及撰寫甲方職場實習的評語。
  11.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12.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3.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4.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名稱:
負責人姓名:
統一編號:
地址: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