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范鎮鈞
職場實習計畫
敬愛的鼎樂康有限公司 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范鎮鈞,我們班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公司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范鎮鈞 敬上
自我介紹
我是范鎮鈞,今年15歲,生日12/25,摩羯座,個性:悶騷、不怕陌生,是個很瘋狂的人,興趣是:運動、攝影、聽音樂、唱歌,喜歡飛機,雖然每種喜歡的東西離很遠但都有專精的一面,所以你可以說我是一名運動員也可以說我是一位攝影師,快樂是我的座右銘,我覺得只要保持快樂什麼事情都可以變成好事!運動可以讓我忘掉煩惱保持清楚的頭腦,所以常常都自己跑去運動,受傷對我來說是最大的考驗。
國小
國小時因為學校的關係,我們學校在山上,畢業之前會辦一個爬玉山的活動,所以我國小畢業前就爬過玉山(有登頂)。鐵人三項校隊是因為當時我們班都是男生(和尚班)男生都會比較躁動,所以經由學校、老師與家長三方討論後決議成立校隊,我們校隊的教練是一位有體育背景的家長,訓練時間大多為上學前與放學後,或是寒暑假的及平常的假日空擋,訓練場地也很特別,我們學校沒有操場,所以訓練跑步時是在三峽山下的台北大學操場,游泳大多在桃園的大溪地游泳池,單車則是在從三峽到桃園游泳池來回的路上,或是從山下到山上上學的路上訓練,也就說騎單車到學校上課,放學後再騎回來~
國中
國中就讀六年制學程,在開放式的學習環境下學習,可以選擇自己有興趣的課程學習並專研,學程也會排一些有趣的課程,像是騎單車環半島、協力造屋等等......我們單車環半島是環東台灣,跟別人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們有騎蘇花公路,是一般人不會騎的路段,雖然比較累也比較危險,但是沿途的風景真的是超級美的~尤其是搭配腳踏車的速度剛剛好,風景可以停留在我們眼前的時間比開車來得長,是一個很難得的體驗。協力造屋則是自己蓋房子的課程,房子是用木頭及泥土蓋成,因為我本身不愛跟土接觸的觸感,所以要學著克服自己這個區塊,每天回家真的都很累,也讓我們體驗了勞力工作者的辛苦,原來我們平時住的房子得來不易,我們的房子從無到有,超有成就感的!
學習經歷
國小
- 國小時以體育為主,在校體育成績優良~經歷受傷後更懂的保護自己
- 爬過玉山。
- 國小時為學校鐵人三項校隊。
- 103學年新北六年級組田徑對抗賽三鶯樹分區,60M乙組第六名。
- 5次小鐵人,最高成績:全國分齡組22名。
國ㄧ
- 騎單車環島一周,看到世界各個角落的人情味,經歷大熱天和下雨天,體驗了在各種環境下人們的生活,更對體力進行耐力測驗。
- 學程要出書書籍出版課程。
- 幾乎每個月都有的爬山課程。
- 均優學習論壇工作人員。
- 單車環半島課程(自己跟爸爸騎完全島)。
國二
- 協力造屋課程全班蓋了一個6x3m的小木屋,學期內並未蓋完在國三上學期由我與其他四位同學繼續蓋
- OST開放式論壇課程。
- 幾乎每個月都有的爬山課程。
- 每週排半天自主學習去游泳訓練肺活量。
- 持續書籍出版課程。
- 均優學習論壇工作人員。
- WRO世界和平遊戲課,讓同學當政府做各式各樣的決定,以及訓練同學思考、合作。
- 協力造屋。
契約
學生姓名:范鎮鈞(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鼎樂康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二~週四。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 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
- 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 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甲方於實習時間應配合並盡力完成乙方指派之工作
- 甲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本契約: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 受保安處分。
- 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乙方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下列各款事由終止本契約:
- 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二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要求甲方應負擔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 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 向甲方推銷產品。
- 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乙方不得因甲方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給予不利之待遇。甲方受到第一項之差別待遇時,其申訴及歧視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甲、乙、丙方共同同意生活津貼為0元。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 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前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 每日訓練時間,規定如下:訓練時間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前。
- 乙方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實習時間以乙方訂的時間為準,但須遵守第12條之原則。
-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乙方須為甲方打職場實習的成績及撰寫甲方職場實習的評語。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
乙方 名稱: 負責人姓名: 統一編號: 地址: |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