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劉國安
職場實習計畫
-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 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也正式執行四年了
- 其課程設計涵蓋國中三年與高中三年。。
-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我們的實習學分是21分
自我介紹
- 姓名:劉國安(Jackson)
- 手機電話:0921182308
- 家裡電話:03-3751715
自傳
- 介紹自己
- 把每一年級分成一個小標,幫每一區塊下一個主題性小標
- 可以寫選修哪些課程,什麼課程讓你印像最深刻,在此課程你學到了什麼?(如單車還半島、爬山、協力造屋、OST開放式論壇、WRO世界和平遊戲、書籍出版)
- 我們家有兩個小孩,我有一個姐姐,我是家中的長子。我從小就參加過許多的才藝表演、演講比賽跟運動競賽,也得過許多獎項,有英文演講比賽、國語說故事比賽、繪畫比賽,也包括競速直排輪比賽、花式直排輪比賽、曲棍球跟籃球,都有得過獎。
- 我在這個學程內也學會不少東西,也經歷過許多事情,跟我們班上的同學老師們一起去單車環半島、爬過許多的山。我們班上蓋了一座木屋,原本是全班同學一起蓋了兩個月,現在則是改成五人工班,而我也在裡面工作,把剩下的木屋蓋完。我們班也正在進行一個project,就是書籍出版,班上每一個人都要寫一大篇文章,再把大家的文章集合在一起,編成一本書,之後就會出書了。
- 之前在學校有跟水電老師學過修繕,包括修燈泡、換燈管、修水管、修馬桶、接線拆線等等的工作,在家裡我會幫忙修理一些東西,家裡的燈泡跟電燈我都會修,也算我老爸的助手。所以教室有什麼需要我幫忙修的東西,我可以幫忙修。如果教師的鼓需要我幫忙修理、保養或清理的話,我都可以一手包辦。
- 我會要選擇這份工作是因為我覺得要當一位鼓手就要了解他的樂器,不了解他的樂器就根本不算一位鼓手。而且我有打算把這個打鼓的技能當做以後我生活用的工具,就是因為這樣我才想要有這份工作。
履歷表
學歷
- 桃園國民小學
- 六年制學成團體實踐教育(國中~高中)
說明信
敬愛的TC-DRUM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劉國安敬上
契約
-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 第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 第三條: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第四條:
- 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
- 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一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 第六條:甲方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甲方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亦得為甲方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應邀請乙方代表與甲方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甲方或乙方之其他權利救濟。
- 第七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 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之權益。
- 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 乙方應置備甲方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
- 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 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甲方時,發現乙方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 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乙方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 第九條: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 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 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第十條: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 乙方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 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 甲方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甲方於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甲方於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但經乙方及學校協商,並經甲方同意後,得另定放假日。
-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 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 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 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 第十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第十三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第十四條: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第十五條: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學生、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 甲方: 乙方:
- 姓名: 名稱: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 地址: 負責人姓名:
-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
- 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 地址:
- 學校名稱:
- 校長: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請參考連結
- 指派同學工作
- 打成績
- 寫評語
-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劉國安(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TC-DRUM(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由丙方處理)
-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簽名處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