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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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nter>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center></p> | <p><center>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center></p> | ||
<p class='p-2m4'>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 <p class='p-2m4'>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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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br/>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br/>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br/>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br/>     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br/>     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p> | <p class='p-2'>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br/>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br/>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br/>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br/>     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br/>     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p> | ||
− | <p class='p-2'>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br/>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br/>        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p> | + | |
+ | <p class='p-2'>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br/>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br/>        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br/>        1.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br/>         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br/>         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br/>        2.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br/>         元/年。<br/>        3.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br/>     (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br/>        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br/>        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br/>        1.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br/>        2.電費:每度8元計價,每3個月抄表一次並完成繳費。</p> |
2024年8月13日 (二) 14:26的修訂版本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
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
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
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
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
1.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
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
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2.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
元/年。
3.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
(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
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
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
1.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
2.電費:每度8元計價,每3個月抄表一次並完成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