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跳轉到: 導覽搜尋
第 5 行: 第 5 行:
 
<p><center>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emsp;&emsp;&emsp;&emsp;&emsp;&emsp;(以下簡稱乙方)</center></p>
 
<p><center>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emsp;&emsp;&emsp;&emsp;&emsp;&emsp;(以下簡稱乙方)</center></p>
 
<p class='p-2m4'>&emsp;&emsp;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p class='p-2m4'>&emsp;&emsp;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p class='p-2'>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br/>&ensp;&emsp;&emsp;&emsp;&emsp;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p>
+
<p class='p-2'>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br/>&ensp;&emsp;&emsp;&emsp;&emsp;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br/>&ensp;&emsp;&emsp;&emsp;&emsp;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br/>&ensp;&emsp;&emsp;&emsp;&emsp;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p>

2024年8月13日 (二) 12:47的修訂版本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