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顯示2位用戶所作出之3次版本) |
第 1 行: |
第 1 行: |
− | ==土地徵收==
| + | [[土地徵收]] |
− | ===論述===
| + | |
− | #土地徵收之意義:
| + | |
− | #*土地徵收是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於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及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被徵收人若有異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 + | |
− | #土地徵收之性質:
| + | |
− | #*土地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係屬原始取得,其實施並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前提,而係國家基於公法上關係單方意思表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土地徵收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為所有權為標的。另為興辦公共建設需要取得空間
| + | |
− | #土地徵收之標的:
| + | |
− | #*地上權時,得準用徵收規定,故亦得為徵收之標的。至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之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應有之負擔,亦同。
| + | |
− |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 + | |
− | #*國防設備。
| + | |
− | #*交通事業。
| + | |
− | #*公用事業。
| + | |
− | #*水利事業。
| + | |
− |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 + | |
− |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 | |
− |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 + | |
− | #*社會福利事業。
| + | |
− | #*國營事業。
| + | |
−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例: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水利法、大眾捷運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
| + | |
− | <table class=nicetable>
| + | |
− | <tr><td>項目</td><td>公用徵收</td><td>區段徵收</td></tr>
| + | |
− |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 + | |
− |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 + | |
− | <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 + | |
− |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 + | |
− | <tr><td>土地權力限制不同(禁止事項不同)</td><td>被徵收土地公告日起,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做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td><td>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食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td>
| + | |
− | </tr>
| + | |
− | </table>
| + | |
| | | |
− | ===葉奕宏反方論點===
| |
− |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288/ 台灣五大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簿]]
| |
− | [[http://i0.wp.com/www.thenewslens.com/wp-content/uploads/2013/07/1077994_703710899645421_571548472_n.jpg 台灣五大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簿]]
| |
− | *最近引發社會關注的大埔拆遷案,政府利用居民北上抗議、較少人留守時進行拆遷,被外界批評是「趁虛而入、調虎離山」。苗栗縣府對此表示,選擇這個時機是為了降低衝突與避免人員受傷,苗栗縣長劉政鴻則說「是老天賜給的機會」。近二十年來,政府與民眾的土地爭議越來越多,從樂生療養院到紹興社區,讓社會正視土地爭議所引發的相關人權問題。
| |
− | #大埔4戶 苗縣府趁機拆除
| |
− | #華光社區
| |
− | #華光社區8月底拆除
| |
− | #住戶盼獲妥善安置
| |
− | #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 |
−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
− | #大埔事件
| |
− | #大埔四戶拆遷始末
| |
− | #紹興南街案件大事記
| |
− | #【紹興南村事件】
| |
− | #文林苑王家被納都更
| |
− |
| |
− | ===邱申晴反方論點===
| |
− | #民眾認為土徵條例原是用來規範用法人不得濫權,但因公務員欠缺「民主國家行政介入、干涉人民財產的界限觀念」,往往將徵收當成一種好用的工具,在享受權利之餘實質侵害人民財產權。
| |
− | #民眾認為政府做一個公共設施需徵收人民土地,原則上「要多少取多少、不可以多拿」,這點也在一般徵收中明確規範。但區段徵收卻免除這個規範,明明只要用到一小塊地,但在外圍徵收一塊更大的地,用意是讓這塊地增值,發回給人民的抵價地就會縮水,剩下的地以及轉手利益就歸國家所有。
| |
− | #審議小組的審查重點在徵收的必要性及公益性,但整個徵收程序卻沒有讓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的機制。
| |
− | #台灣的土地徵收只有一級制,內政部的土徵小組擁有唯一核准權,核准後地方才能公告。而法條規定,人民只能在公告後才能表達意見,這時徵收程序都走完了,內政部並沒有修法將聽證納入土徵條例的打算
| |
− | #民眾認為土地徵收應該要完全補償,而非只有相當補償
| |
− |
| |
− |
| |
− |
| |
− | ===施棋澧正方論點===
| |
− |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完善的公共設施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 |
− | *辦理區段徵收,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有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減省土地稅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好處;對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則有加速公共建設,促進地區發展,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符合漲價歸公社會公平原則,健全地籍管理等好處。
| |
− | *內政部表示,修正前徵收補償價格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修正後將採市價補償
| |
− | *公益性,方便
| |
− |
| |
− | ===李哲寬正方論點===
| |
− | ==辯論規則==
| |
− | ===規則===
| |
− | #每方有三位辯論者
| |
− | #三人共分為兩次論述以及一次總結
| |
− | #各方論述完對方有三分鐘的提問時間
| |
− | #每次論述時間有三分鐘(約500字)
| |
− | #總結時間有五分鐘(約800字)
| |
− | #每方都擁有親友團,若在辯論過程中有任何想補充,請傳遞紙條給辯論者
| |
− | #親友團找出一位代表記錄對方所題出的疑問
| |
− | ===正方===
| |
− | *海龜組,楓凛組為正方親友團
| |
− | *正方隊長為丁丁
| |
− | *曾明哲
| |
− | *邱申晴
| |
− | ===反方===
| |
− | *鱷魚組,飛龍組為反方親友團
| |
− | *反方隊長為天安
| |
− | *丁禾
| |
− | *柯智懷
| |
| | | |
| ==組員== | | ==組員== |
邱比特想了很久一直都沒有想出辦法,因為出任務前除了那把弓及五把箭以外的東西邱比特都沒帶,這時聰明的陳又瓶就想出來一個好點子,他覺得如果能讓反抗軍團及邪惡軍團的領導者相愛,這樣就不會有戰爭,而且也不會傷害到任何Z時空的人,因此邱比特就用長長的箭射向兩個人,這時他們就碰出愛的火花,因此邪惡軍團的人都聽命於葉奕宏,暫時停止計畫。
但李哲寬及沈均義為了搶功,號召自己所有的吸血鬼軍團,繼續計畫,當邱比特正在想辦法時,卻意外發現陳又瓶喜歡上了沈均義,這樣會破壞任務進行,於是邱比特靈機一動又發射了兩把箭,射向沈均義及陳又瓶,煞上陳又瓶的沈均義因此就聽從於陳又瓶了命令,將他的部隊撤離。
只剩下最後一個由李哲寬帶領的部隊,他是一個凶狠殘暴的領導者,因此他利用藥水將數百個人都已變成蝙蝠,而這下邱比特所擁有的箭只剩下一把,所剩無幾,因此沈均義就突發奇想,將自己所學到的藥水重新調配一次,並且塗抹在箭上,射向李哲寬,因此這個將軍在十秒以後就變成了一隻豬。
這次的任務圓滿達成,讓兩對情人終成眷屬,於是就帶著那隻豬回到了X時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