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錯學群/02/孫伯罕課程計畫」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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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年2月9日 (二) 23:53 的修訂
109-2課表
未修改,先copy範本
日期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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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不錯學群必修課 | 不錯學群必修課 | 實習 | 實習 | 實習 |
下午 | 導師時間 | 不錯學群必修課 | 實習 | 實習 | 實習 |
- 註1:【不錯學群必修課】包括成果發表、下學年(二年級)自學申請、實習晤談、(視疫情情況得調整為線上晤談(導師(家長)也出席線上晤談)。
- 註2:【導師時間】導師為學生家長擔任,每天晚上6點為導師時間;並根據上課/實習之需求,與實習方協調後,微調實習場域與實習內容,進行積極有效率的協商。
- 註3:【實習】視同就業之體驗,無所謂「實習空檔」,導師(家長)將視情況需要,安排學生接觸不同職場做體驗。
職場實習
第四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本契約: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
三、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乙方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下列各款事由終止本契約:
一、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三、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四、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二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二、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三、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四、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超時訓練甲方或向甲方推銷產品。
六、以甲方推銷乙方產品未達一定業績為由,扣減甲方生活津貼。
七、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八、於甲方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津貼。
九、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十、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